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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商标转让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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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商标转让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蚌埠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9 08:21:13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商标都是维护自身权益和品牌发展的必要“法宝”,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但是,很多时候,企业往往面临这样的情况:急需使用商标,等不了那么久的重新注册,或者想要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这时就需要商标转让或者商标许可证。那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有什么区别呢?哪个更可靠?企业首先应该选择哪种形式?商标转让是指蚌埠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转让的是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转让后,转让人无权处分商标。商标使用许可证,是指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证。比如,商标是房屋的,商标转让是将房屋作为二手房交易出售;商标许可证是出租房屋使用权的,是业主或房东本人。商标转让的优势在于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企业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也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方式。

但是,商标转让应当根据双方达成的合作意向一次性支付转让费,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相对而言,商标转让时间较长,一次性支付金额较高。商标使用许可是按授权使用期限缴纳使用费,时间短,一次性支付金额小。然而,同样的,商标许可也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多人使用一个以上的商标,很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商标许可纠纷最典型的案例是凉茶商标之争。商标转让是一次性取得商标所有权,既省力又适合实力较强的企业;而商标许可是一种短期内拥有商标使用权的企业,既适合刚起步、急需商标的企业,又适合资金不足。一般来说,商标转让和商标许可各有利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商标是品牌的象征,对产品而言,商标对品牌竞争市场有重要的作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商标、版权及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主要组成部分,而蚌埠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是保护知识的第一步。小编时刻关注行业新闻,发现商标侵权案件并不少,“绝味”商标疑被一门店侵权,后来被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将涉嫌侵权物品没收,依法处以的罚金。

据网了解,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将一面印有“树工商执法服务典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字样的锦旗送到恩施市工商局,以感谢工商部门对企业的支持和保护。据说是因为该工商部门依法查处一家涉嫌侵犯“绝味”商标权的门店,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表谢意特送此锦旗。

小门店侵犯“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悉,今年5月15日,恩施市工商局接到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该市叶挺路阳光国际C栋3号门店侵犯了“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投诉后,该局立即启动“诉案”对接机制。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门店在未经湖南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门店招牌和店内均粘贴“绝味”文字和鸭子图形,另在店铺内查获印有“绝味”字样和鸭子图形的塑料袋和纸包装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6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恩施市工商局责令该门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物品,并处以罚金。

“绝味”解读绝味鸭脖是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绝味鸭脖采用秘制香料精心烹制而成,融入楚湘传统美食烹饪技法,结合祖国传统药膳食谱,博采众长,积数年心血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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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是指在同种行业或同一类别的同一项目的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

例如:两商标中的图形相似、一图形商标与另一组合商标中的图形相似、一文字商标与另一图形商标所指同一事物、两商标的图形虽不近似但文字读音相同并无法区别其所指事物的、两商标虽然使用不同的文字但其含义相同的、商标设计思想和色彩相近,且整体观察容易混淆的商标。

在当今社会,创业可能是许多人的合资企业,也可能是一场单打独斗。修改前,公司法规定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创业者以亲友为名义股东,象征性地占有少数股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实施后,这样的企业家不再需要拉名义股东,因为他可以自己成立一人公司。

这是公司法上的一大进步。过去,只有国有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普通人无权成立一人公司。现在大家终于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了。现在企业家可以坦率地说,“这家公司是我的”,因为这是法律所确认的。你可以到工商局去查他的公司档案,确实是他一个人投资的。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避免很多麻烦。公司决策简单灵活,不受他人约束。它能在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迅速做出反应。

一人公司的成立也可以省去很多矛盾。在过去,这会导致亲戚朋友的反对。因为人们在利益面前的思维是要改变的,而当名字注册的时候,他们不会愿意仅仅注册;而不是名字,他们只能同甘共苦,不能调和。当公司发展良好时,各种观念应运而生,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和诉讼不可避免。考虑到一人公司的好处,我个人并不期待一人公司。当然,这并不是说制度设计不好,不看好有实力的公司,而是只针对个体企业家。因为在过去,大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他们想吸引股东、子公司和孙子孙女。结果往往是投资关系不明。现在可以很清楚地定义它了。

但对于个体企业家来说,个人投资者习惯于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混为一谈。由于股东之间缺乏相互制约,一人公司更容易产生混淆。公司财产容易成为股东的自有财产。当公司财务状况不好时,对投资于公司的个人资本没有很好的界定。混乱的结果很容易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或面临解散时,投资者会尽力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不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还建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一是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定原则,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二是,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进行公示。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公司,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互独立。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丧失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业伙伴从公司营业执照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其贸易伙伴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商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有足够的勇气与自然人独资公司开展业务?

此外,投资者必须证明资产不是混合的,否则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面对如此严格的举证责任,我想很多创业者可能还是要以注册股东的身份来吸引亲友。解决这一问题,当然不是要废除一人公司制度,而是要建立严格的诚信体系,打击不诚信的人,营造诚信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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