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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商标申请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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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商标申请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蚌埠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5 08:56:18

已经递交了注册申请,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不到,为什么?这可能存在多种情形。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需要进行补正的;或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但商标局并未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如果申请人需要查询商标局是否收到该申请文件,建议申请人来函查询,来函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申报类别、商标、递交日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编号等详细信息。收到《蚌埠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我已经交费了,怎么办?缴纳规费是商标受理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尚未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通过网上申请系统已经在线支付规费的,款项将退至原支付卡或账户。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并将费用交给代理机构的,请与代理机构联系。如果申请人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并现场交费的,申请人可凭《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缴费凭据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局办理退费。

什么是尼斯分类?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如何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商标转让远远没有比蚌埠商标注册来的夯,人们只知道自己注册商标的好处,却还没意识到在培养品牌的同时可以更加倾向自己设想的商标,随着商标基数的逐渐增大,商标转让定会突破企业发展重围,获得质的飞跃。以下小编就来说说商标转让有什么不为人知的好处。

1.节省时间,提高利润水平。所谓节省时间不仅是指转让商标需要的时间短。重点是商标转让本身就是体现该商标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借助品牌影响力带来消费,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

2.如果是质量较好的商标,比较容易得到消费者的信赖。换句话说,也就是商标发展之后已经有些许客源,已经积累一定的信誉,从而让消费者在更短时间内接受你的产品,从而提高企业的发展起点。而且,商标的附加价值是很大的,在商标转让过程中,被转让方会更加深入了解一个企业的文化、价值观等等。这些看不见的资产都是企业的财富,有了这些优势,自然企业也会有潜力。商标转让就是这个道理。转让商标虽然是潜力股,但是选择平台也是至关重要的喔!

别以为转让商标不重要就可以随便找家代理公司敷衍了事。在这里,小编特别想要介绍标局。别看标局成立不久,那可是汲取了发展已久代理公司精华以及去其糟粕,不仅仅商标担保注册不成功保证退费,更有商标转让、商标注册等保姆式的一条龙服务。不要客户操心,只有简单清晰的操作流程,让双方对转让过程更加了解。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使用如下13种情形的标识作为注册商标属于不当注册,在商标争议中会引起商标撤销可能。

(1)同我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识、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缺乏显著特征的;

(13)使用不当的三维标识。

有些发明创造人因为申请专利的时间晚于其他人导致专利申请失败,从而丧失了拥有专利带来的潜在利益。这个时候专利先用权就能给该发明创造人一些基本的权益保护。在专利代理的时候,要先了解什么是专利先用权。所谓的专利先用权,就是在一方发明人首先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另外一方已经将该项发明创造制造出来或者准备工序已经齐全。

这个时候,申请专利较晚的一方可以不受专利排他性的限制,可以在非公共场合继续使用该发明创造。专利先用权的前提是两方发明人都是独立完成发明的,没有该发明上的联系和合作。专利先用权的出现,是出于对发明人的保护,但是也带来了界定困难的问题。对于发明人来说,在出成果后要尽快的申请专利。如果申请条件不具备,则要尽早的制造出来,才能更高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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